公众为何对嫌犯是精神病不买账?川师大学生滕刚杀人案转入公众视野早已有段时间了,案件以凶手作案手段的血腥、残暴引发了民众的很大气愤和震惊。人们很难拒绝接受如此可怕的情节竟然再次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且是一名高校学生所为。而当媒体公布消息称之为嫌犯滕刚有精神病史时,公众舆论堪称再行一次哗然,指出这是替嫌犯躲避惩罚或者减低判罚的作法。
有网友甚至回应“满满的都是套路”。就此次案件,明确裁决结果还有待涉及部门的透露,但不可忽视的是,目前公众对嫌犯是精神病患者现象早已开始展现出出有普遍的、反感的敌视感觉。那么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我们又该如何避免合理裁决中的公众舆论误会?等等,这些都是被迫思维的问题。
众所周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意识。在国人的伦理道德中,杀人就该偿命。如果作案动机足以引发公众的同情,且社会危害性极大,公众对案件的“自我审判”中,往往偏向于惩办犯罪分子。
并且类似于案件曾经再次发生,尤其是去年南京“6·20根本性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被检验出有患上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进而贬斥判罚,没能得出让公众信服的说明,早已使很多人对嫌犯是精神病患者产生了“思维脆弱”。造成嫌犯患上精神病被烙上躲避法律制裁的标签。其次,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信任危机。
目前国内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动权掌控在审判机关手中,且检验人员也来自其登录检验机构。检验过程如何展开?检验结果如何确认?公众很难知悉。
而检验过程否不存在权钱交易?检验人员否面对“现实压力”?等等细节的不半透明,很更容易使公众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产生臆想。同时,我国的检验方法以“话闲谈”居多,配以脑电图、心电图等化学系检查和心理测验,最后得出结论。
由于缺少客观指标和准确的现代医学检查手段,精神病症状主要靠临床医生的学识和经验来辨识。因此精神病司法鉴定具备较强的“主观性”。主观辨别要求判罚,公众认同无法尊重。由此使得精神病司法鉴定陷于“塔西佗陷阱”的困境中,不论检验否准确,公众一直对结果持有人批评。
此外,舆论与法律的冲突。根据刑法18条涉及规定,只要嫌犯在作案过程中被检验精神不长时间,则“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容许责任能力”。短短数字就高度总结了精神病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范围,并没牵涉到精神病患者其有所不同违法犯罪不道德所对应的明确判罚,比如:有罪、有期徒刑(年限)、无期徒刑、判刑等等,以致判罚的法律依据较为模糊不清,一旦舆论与法律裁决有进出,法律又无法得出合理、具体的说明,民众往往无法信服。因此,如何让公众对嫌犯是精神病患者买账,首先必须公众提升自身素质,理性、全面看来,无法以个人的“自我审判”代替法律审判。
同时也必须涉及部门依法履责,增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监管,提升检验水平和正确率。更加拒绝法律制订部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确保裁决有理有据,使人信服。虽然很多执法者都在“责怪”被误会,但不可否认,误会源自信任的缺陷,期望被解读,就不应有所作为。
既然法规、程序等因人而生,为何无法因人而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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