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的免除政策减免额 公众对“起征点”不存在误会。准确的众说纷纭应当是“个人所得税减免额”。“起征点”与“减免额”具有严苛的区别: 所谓起征点,是征收对象超过征收数额开始征收的界限。征收对象的数额并未超过起征点时不征收。
一旦征收对象的数额超过或多达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收,而不是仅有对其多达起征点的部分征收。所谓减免额是在征收对象总额中准予征收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收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减免额部分不征收,只对多达减免额部分征收。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减免额,2000元就免除了,只就远超过的1元钱纳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过于2000元的不必交税,远超过2000元的全额纳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纳税。免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和涉及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的组织、国际的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公共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不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于的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免个人所得税。(3)个人持有人财政部发售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售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获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扣除以及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扣除,减免个人所得税。
”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更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现金银行个人账户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更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教育存款专户,并享用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获得的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的一项兹定律张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后派发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征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减免个人所得税。(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长时间生活导致一定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缴纳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艰难补助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下列收益不属于征税的福利费范围,应该划归工资、薪金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缴纳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金;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缴纳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出售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艰难补助金性质的开支。(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缴纳给个人的生活艰难补助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赔款减免个人所得税。(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减免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合乎《国务院关于工人卸任、卸任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卸任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的退职费)、退休费、副主任工资、副主任生活退休金,减免个人所得税。(11)我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征税的扣除,减免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萃取并向登录金融机构实际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酬劳、基本养老保险金,不算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益,减免个人所得税。多达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酬劳、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多达规定的部分应该划归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发给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酬劳、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减免个人所得税。(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专门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获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扣除,专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发给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专门从事独立国家劳务服务的自其所持离职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征税届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征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大幅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之后减免1至2年。(14)按照国税函放(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缴纳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益,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伤害的,对受害人依法获得的赔偿金未予征收。(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扣除项目的收益,不征收: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继续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并未划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退休金;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金(所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无法在工作单位或回到用餐,显然必须独自用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17)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出让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18)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出售社会福利有奖筹款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多达1万元的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多达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税个人所得税。
(19)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检举、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申请,按规定获得的扣缴手续费; ③个人出让出租约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获得的扣除; ④超过副主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必须,必要缩短副主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用国家派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缩短副主任卸任期间的工资、薪金扣除,视同卸任工资、副主任工资减免个人所得税。(20)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希望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白鱼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新的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新的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不予征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不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应在办理产权过户申请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务机关在缴纳纳税保证金时,不应向纳税人月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划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新的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归还适当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不应扣减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扣除收益,折合)的,全部归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到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归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并未新的购房的,所交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人国库。④个人在申请人归还纳税保证金时,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合法、有效地的售房、购房合约和主管税务机关拒绝获取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证实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归还申请。
⑤横跨行政区域购、购得住房又是合乎归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不应向纳税保证金交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归还纳税保证金。(21)按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放(1997)326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核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还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成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科技人员(必需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第一版月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嗣后不征税个人所得税。
奖励单位或得奖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有关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大股东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大股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开具的《出资人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澳门基本法。不获取上述资料的,不得享用嗣后不征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得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取得收益时应付其扣除按“利息、股息、红利扣除”增值税项目征税个人所得税;得奖人出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扣除按“财产出让扣除”增值税项目征税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后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 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扣除;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免除的。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更进一步具体,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扣除仅限于劳动所得,明确扣除项目为:工资、薪金扣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用经营扣除;劳务报酬扣除;稿酬扣除;特许权使用费扣除。其他扣除无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扣除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2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获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益否征税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呈报政府确认,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5)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对于从海外南流的下列外汇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①华侨从海外南流我国境内奉养其家属的侨汇; ②承继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到的外汇; ③拿回冻结在美资金南流的外汇。
(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扣除减免个人所得税: 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征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扣除。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倒数或者总计居住于不多达90天的个人,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扣除,由境外雇员缴纳并且可不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开销的部分,准予交纳个人所得税。(27)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放(1996)417号、国税发(1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获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迁往酬劳、洗衣费,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不应由纳税人在首次获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缴纳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展开工资薪金扣除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获取上述补贴的有效地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证实征税。
对于迁往酬劳,不应由纳税人获取有效地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就其合理的部分征税。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的境内、境外公干补贴,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不应由纳税人获取公干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决定公干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证实征税。
③外籍个人获得的探亲酬劳、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对探亲酬劳,不应由纳税人获取探亲的交通开支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对其实际用作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缴纳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与征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不应由纳税人获取在中国境内拒绝接受上述教育的开支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对其在中国境内拒绝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拒绝接受教育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与征税。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明确是指: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必要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
所谓“必要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定获取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员签定技术服务协议,并登录该专家为有关项目获取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缴纳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征税申请时,应该获取其与世界银行签定的有关合约和其工资、薪金扣除由世界银行缴纳、开销的证明。B.联合国的组织必要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
所谓“必要派往”指联合国的组织与该专家签定获取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员签定技术服务协议,并登录该专家为有关项目获取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的组织缴纳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的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的组织,还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的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征税申请时,应该获取其与联合国的组织签定的有关合约和其工资、薪金扣除由联合国的组织缴纳、开销的证明。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传教士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E.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传教士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扣除由该国开销的,对其工资、薪金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传教士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扣除由该国开销的,对其工资、薪金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G.通过民间科研协议传教士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扣除由该国政府开销的,对其工资、薪金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28)按照规定,持有人B股或海外股(还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售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扣除,暂免征税个人所得税。
(29)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得》规定:个人租赁财产获得的财产出租缴,在计算出来交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不应依序扣减以下费用: ①财产出租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②由纳税人开销的该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葺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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