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双方必需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照誓约派发工资。工资是指雇员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誓约,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缴纳的报酬。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缴纳工资,经劳动者告知之后仍然以各种理由敷衍,劳动者应当如何确保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李某利在某市一家公司下班,并兼任部门主管。
该公司最近一年时间皆并未如期发工资,有时欠薪半个月,有时欠薪一个月,以后现在该公司依然欠薪职工前两个月工资。有部分职工因为如期没接到欠薪的工资,于是向劳资科告知工资的事情,语气中多少具有一些情绪,可是公司领导总是以各种理由责骂,说道目前整个市场萧条,效益很差,公司目前这几个月正处于亏损状态,并且回应“目前无法如期发工资的情况较为广泛,去滋扰用处并不大,更何况目前低收入形式不利,总不至于因为拖欠工资就与单位撕破脸皮。”员工们讨要薪资无果,不得已向当地总工会谋求协助。
【小编评析】 上述案例中关于用人单位欠薪薪资的问题,在实务中只不过并不少见。面临用人单位的这种不道德,劳动者应该大力维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如果不存在用人单位并未及时向劳动者缴纳工资的,还包括没及时缴纳劳动合同誓约的工资、加班费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劳动者均可依法单方中止劳动合同并拒绝用人单位缴纳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缴纳工资差额。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誓约缴纳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用人单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劳动者工资的,将分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限期缴纳。
用人单位没缴纳涉及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也就是用人单位只要补付才可。(二)差额缴纳。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的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缴纳其差额部分。这个规定的金额和《违背和中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违背和中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充高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缴纳相等于高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只拒绝用人单位按规定补充早已缴纳金额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才可,不用再行加付补偿金; (三)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期限内,逾期不缴纳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的涉及法律规定,该公司劳动者可以拒绝公司限期缴纳工资,逾期不缴纳的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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