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所谓上访,按照《上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使用书信、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探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体现情况,明确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滋扰催促,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置的活动。”而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则不牵涉到对于任何实体表达意见的处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 所谓上访,按照《上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使用书信、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探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体现情况,明确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滋扰催促,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置的活动。” 而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则不牵涉到对于任何实体表达意见的处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依法提供政府信息。
上访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对下和对外”,即信访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许可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获取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遣的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向法院上访的有关行政机关体现情况,明确提出建议、意见。而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则只具备“对己和对内”的特点,即申请人不能向行政机关申请人公开发表由本机关制作或者留存的政府信息。并且,这些政府信息不能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留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分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新的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收集信息的义务。辨别一个申请人究竟归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发表,还是归属于上访事项,无法单凭申请人的声称,也无法单凭申请人自己张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而不应通过将特定申请人与制度宗旨展开核对,对其实质做出确认。
但无论是检举,还是上访,其都无法不受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制度调整,毕竟一个不争的问题。即使是行使检举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明确提出。
无法通过随便向一个没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明确提出一个表达意见,早已获得“相对人”资格,进而驳回行政诉讼。【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以定 书 (2018)最低法行齐3687号 合议庭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平。合议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跃华,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合议庭申请人刘书平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以下全称郑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发表一案,上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惜3183号行政裁决,向本院申请人合议庭。本院依法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与的合议庭,对本案展开了审查,现审查落幕。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清:刘书平于2017年2月24日以寄送方式向郑州市政府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拒绝依法调查公开发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杨桥村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1至8届村班子换届选举的完整选票,催促检验完整选票笔迹,调查拉票贿选案、毁坏议会选举的犯罪嫌疑人,并将调查结果公开发表。
郑州市政府接到该申请人后,于2017年3月6日做出信息公开发表回应书并寄送刘书平,告诉刘书平申请人公开发表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刘书平须向该村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理解咨询。刘书平对郑州市政府做出的回应上告,驳回诉讼,催促依法证实郑州市政府做出的信息公开发表回应书违法,并按照刘书平的申请人新的做出信息公开发表回应。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以下全称《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之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提供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留存的信息。”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留存的信息。为精确做到政府信息的限于范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政府信息依申请人公开发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必须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新的制作(不作区分处置的除外)。”本案中,刘书平是申请人郑州市政府就杨桥村村班子换届选举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对调查的有关材料和结果不予公开发表,而非申请人公开发表“现有的,且以一定形式记录、留存的”政府信息,该申请人在性质上归属于检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调整的范畴。
据此,刘书平以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名义驳回行政诉讼缺少法律依据,对其控告依法予以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做出(2017)豫07行初47号行政裁决,上诉刘书平的控告。
刘书平上告,驳回裁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本案刘书平申请人的主要内容是拒绝郑州市政府对毁坏当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涉及情况展开调查,并发布调查材料和调查结果。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愚弄、行贿、假造选票、虚报议会选举票数等不不顾一切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毁坏村民委员会议会选举的不道德,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检举,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调查并依法处理”的规定,郑州市政府对刘书平体现事项没必要调查处置职权,刘书平的申请人实质上是一种上访检举。
郑州市政府回应申请人所不作回应为上访处理不道德,归属于上访制度调整范畴,不属于可诉的行政不道德。刘书平上告驳回行政诉讼,不合乎行政案件法院条件,其控告予以上诉。一审裁决确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予以保持。
据此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刘书平向本院申请人合议庭称之为: 1.在本案中评价上访事项并上诉其诉讼请求错误,上访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发表行政案件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违法的。2.一审和二审法院不存在卷宗不实、欺诈审理、证据不实、事实不实等相当严重违法问题,影响公正审判,伤害当事人的利益。
催促:撤消一审和二审行政裁决并改判;证实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回应书内容违法,回应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合议庭申请人刘书平申请人合议庭的主要理由,是他指出生效裁判以其明确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归属于上访事项为由上诉控告是错误的。他主张,无法把“上访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发表行政案件混为一谈”。
那么我们就有适当对上访和政府信息公开发表这两项制度做到一番较为。所谓上访,按照《上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使用书信、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探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体现情况,明确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滋扰催促,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置的活动。” 而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则不牵涉到对于任何实体表达意见的处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依法提供政府信息。
上访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对下和对外”,即信访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许可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获取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遣的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向法院上访的有关行政机关体现情况,明确提出建议、意见。而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则只具备“对己和对内”的特点,即申请人不能向行政机关申请人公开发表由本机关制作或者留存的政府信息。
并且,这些政府信息不能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留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分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新的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收集信息的义务。辨别一个申请人究竟归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发表,还是归属于上访事项,无法单凭申请人的声称,也无法单凭申请人自己张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而不应通过将特定申请人与制度宗旨展开核对,对其实质做出确认。在本案,合议庭申请人刘书平向郑州市政府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主要内容是拒绝对毁坏当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涉及情况展开调查,并发布调查材料和调查结果,这种拒绝行政机关遵守监督调查职责进而脱胎信息的申请人,显著与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制度宗旨不相符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刘书平的申请人实质上是一种上访检举。郑州市政府回应申请人所不作回应为上访处理不道德,归属于上访制度调整范畴,不属于可诉的行政不道德”,虽然在确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发表范畴方面并无不当,也认为了其具备“检举”的性质,但非常简单地将“检举”和“上访”不属于同一个制度,或许不存在将“上访”一般化的偏向。但无论是检举,还是上访,其都无法不受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制度调整,毕竟一个不争的问题。
即使是行使检举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明确提出。无法通过随便向一个没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明确提出一个表达意见,早已获得“相对人”资格,进而驳回行政诉讼。
就本案合议庭申请人所体现的事项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愚弄、行贿、假造选票、虚报议会选举票数等不不顾一切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毁坏村民委员会议会选举的不道德,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检举,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调查并依法处理。”这就显著显现出,郑州市政府对刘书平体现事项没必要调查处置的职权。
对于这样一个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发表范畴,被告又不具备处置此类检举的法定职权的控告,人民法院可以迳行上诉控告。合议庭申请人还指控,“一审和二审法院不存在卷宗不实、欺诈审理、证据不实、事实不实等相当严重违法问题”,但没任何证据材料反对,严重不足为信。综上,合议庭申请人刘书平的合议庭申请理由无法正式成立,其合议庭申请人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上诉合议庭申请人刘书平的合议庭申请人。判 判 宽 李广宇 判 判 员 阎 巍 判 判 员 仝 蕾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骆芳菲 书 记 员 王昱力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想要理解更加多征地征地资讯,慢扫瞄下方二维码注目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上征地问题时求救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不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确保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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