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全称车船税法)及其实行条例,现将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具体如下: 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确认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作类似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不应确认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收问题 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所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作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具有相同或折叠式座椅,可装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
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出来 车船税法及其实行条例牵涉到的整备质量、清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不准按照不含尾数的计税单位实情计算出来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出来得出结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多达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有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注册管理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注册证书或者行经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认税额区间。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再次发生退款时的免税 早已交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撤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归还自退款月份止该纳税年度完结期间的税款。
退款月份以退款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不尽相同。五、关于扣缴义务人开立代缴后车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仍然征税车船税 纳税人在出售“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开立代缴车船税的,凭标明已缴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仍然征税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度征税的,车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归还。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开立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为准时间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开立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累计日期的次日起计算出来。七、关于境内外出租船舶征税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税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租赁到境外的,不应依法征税车船税。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8〕48号)同时废除。前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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